股转系统公告[2015]32号
颁布时间:2015-04-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为明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等业务处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票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况,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转让日,按照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对该股票作除权除息处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除权(息)日,股票简称应进行变更,在简称前冠以“XR”、“XD”、“DR”等字样。
“XR”代表除权:“XD”代表除息:“DR”代表除权并除息。
(三)公司股票权益分派业务流程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执行。
二、股票缩股
(一)股票发生缩股等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缩股股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转让日(以下简称缩股日),参照除权参考价计算公式调整该股票当日开盘参考价。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缩股日,股票简称不变。
(三)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缩股股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三、除权(息)参考价
(一)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公司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缩股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二)除权(息)日股票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缩股日股票买卖,按开盘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通知自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