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15]51号
颁布时间:2015-05-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或者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前已由中国证监会受理发行申请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存量公司债券”),其存续期间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按原办法可以由普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存量公司债券,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继续适用原办法的规定。本通知发布之日的这部分存量债券名单、评级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2.
(二)按原办法仅可以由专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存量公司债券,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等存量公司债券,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新办法的规定。
(三)投资者已持有存量公司债券但不符合新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不得再行买入该存量公司债券,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二、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适用原办法的存量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披露之日起,仅新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买入该存量公司债券:
(一)发行人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为AA-级(含)以下,或主体评级为AA级且评级展望为负面;
(二)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或经更正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的;
(三)发行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四)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存量公司债券发生上述情形需调整投资者范围的,本所及时向市场披露。已持有该存量公司债券但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该存量公司债券,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三、投资者已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且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的6个月内停止融资交易。未到期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投资者应继续履行相关交收义务。
四、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的技术控制,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及时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专区报备合格投资者名单。
五、本所对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买入的公司债券进行标记,并通过本所网站公布。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不再接受专业投资者、私募债券原合格投资者及风险警示债券原合格投资者账户报备。
七、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上证发[2014]4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上证债字[2012]1号)同时废止。本所其他规定与新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办法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公众投资者及合格投资者可参与投资的存量公司债券名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