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改[2015]95号
颁布时间:2015-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保监会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程序,提高监管效率,我会将保险公司治理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薪酬管理报告进行了整合,形成了统一的《保险公司治理报告范本》。现将有关报送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主体和报送时间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
二、报送方式
各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使用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70号)的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公司治理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报告应单独行文,不得与其他报告合并报送。
三、报告编制
1.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保险公司治理报告范本》(电子版可在中国保监会网站下载)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司治理报告。不得漏填、错填,不得增加、删减及更改范本格式和内容。
2.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认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并根据自查结果如实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公司自我评价情况将作为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依据。
3.公司治理报告由董事长牵头负责起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中国保监会。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报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公司应将独立董事意见一并报送。在董事会审议之前,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应对《保险公司治理报告范本》中的第二部分激励约束机制内容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对《保险公司治理报告范本》中的第三部分内部控制评估内容和第四部分内部审计内容进行审议。
4.截至上一年度末,开业时间不足3个月的新设公司,可以不用报送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
四、相关要求
1.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确保报告内容真实性和报送及时性。
2.公司董事长应当加强督导,董事会秘书和审计责任人应当切实负责,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公司治理报告。对于公司治理报告内容不完整、形式不符合要求以及不能按时报送报告的公司,我会将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或下发监管函等措施,并相应扣减公司治理监管评价得分。
3.本通知施行后,各保险公司无需再按照《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6号)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五十五条以及《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保监发〔2012〕63号)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报送《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保险公司薪酬管理报告》。中国保监会2012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治理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保监发改〔2012〕124号)同时废止。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险公司治理报告范本
中国保监会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