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2015]120号
颁布时间:2015-06-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5月9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现修改为:“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