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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20/10/10  来源: 四川省财政厅  字体:  打印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川财规[2019]9号)要求,现将我省2020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公需科目按照人社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77号)执行,必修公需科目为“人工智能与健康”。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法律法规以及新修订出台的财务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警示教育等。各地、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岗位需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制定继续教育内容。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等组织的培训,培训方式包括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多种形式。

    三、继续教育时间

    2020年度继续教育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

    四、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一)资料报送

    符合《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且有意愿在我省组织开展2020年度会计继续教育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基本信息资料及具体的教学计划、师资课件、时间地点、授课对象、收费标准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门。

    其中,网络教育机构在2020年4月15日前(邮寄资料以邮戳时间为准)报送四川省财政厅会计处。已在2019年报送过资料的机构,若本年度公司基本信息无变化,本次只用报送附件表格、师资课件、收费标准;若公司基本信息有变化的,应当报送附件表格、有关变化资料、师资课件、收费标准。

    面授教育机构在实施培训5日前将上述资料报送所属地财政部门,具体报送方式及要求由各地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二)公布名单

    网络教育机构报送资料截止日后,财政厅将在“四川会计服务”公布报送了资料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网络教育机构名单,供会计人员自愿选择。面授教育机构名单由各地财政局自行公布。

    (三)加强监管

    继续教育机构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课程安排、收费标准等内容。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继续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继续教育机构基本信息及培训计划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

    五、其他

    (一)会计人员应当首先按照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川财会[2019]19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然后再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及登记,否则系统将会报错。

    (二)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培训前5日,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可对培训进行监督、指导。

    (三)省级各部门、省垂直管理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和中央驻川单位等均按照所属地原则进行继续教育管理,按要求向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归属地报送登记信息,不再统一向财政厅报送。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继续教育登记信息,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及时报送会计人员培训学习信息并加强把关审核。

    (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严禁组织现场集中培训,继续教育机构资料报送采用邮寄方式。


    联系电话:028-86668310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南新街16号四川省财政厅会计处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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