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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宁波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1/05  来源: 宁波市财政局   字体:  打印

宁波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精神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等有关规定,为促进会计人员更新会计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推动相关会计法规准则制度的贯彻执行,我市将开展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管理原则

2021年宁波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全市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含已从事会计工作尚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和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尚未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科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培训。财政部门组织会计专业科目学习,实行网络教育和面授教育双轨运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实行网络教育。市财政局统一负责全市高级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和其他会计人员的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当地除高级会计师以外的其他会计人员会计专业科目的面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培训时间

2021年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网上培训2021年报名后没有及时完成培训的,允许在2022年6月底前继续培训,逾期需要重新报名;面授培训时间必须在当年度内完成。

三、培训学分、内容、途径及考核方式

会计人员应当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一般公需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18学分,会计专业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72学分,所有科目学习每年合计不少于90学分。

各区县(市)财政局、人社局,各网络和面授教育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培训需求确定202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实行网上报名。会计人员登陆“宁波市财政局”官网()进入“宁波会计之窗”专栏中的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选择正保会计网校网络培训或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确认的社会培训机构的面授培训。

会计人员可以参加经属地财政局备案确认的本部门(单位)和企业集团组织的自行培训,非本部门(单位)和企业集团内的会计人员参加该部门(单位)和企业集团自行培训的,其继续教育学分不予确认。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属地财政局备案确认的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其继续教育学时不予确认。

高级会计师专业课程培训原则上采用面授培训方式,高级会计师可选择参加宁波市财政局委托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全市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省会计事务服务中心组织的全省高级会计人员各面授培训班次或国家会计学院组织的各类专业课程面授培训、宁波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形式。

除《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535号)中一次性取得90学分的继续教育形式和情形外,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还需参加市人社局组织至少18学分的一般公需课程网络培训。一般公需课程培训网址为:,在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中有相关链接。

四、培训信息登记管理与结果应用

1.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确认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其继续教育信息将在宁波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自动记录,无需到现场登记。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宁波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宁波考区)、宁波市各级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其他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学分由相关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登记。

有能力单独组织面授继续教育的单位,其组织本单位内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应当在开展面授继续教育前向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供开展继续教育的时间、地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继续教育内容和授课老师等信息并获得批准。继续教育实施期间,财政部门可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管理。完成继续教育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单位将培训完成情况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通过其他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应当在继续教育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通过“宁波会计之窗”中“继续教育抵免网上申报”系统在线申报,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登记。

2.会计人员以前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或学分的,一律参加网上补培训。

高级会计师以前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或学分的,其补培训必须参加宁波市财政局组织或认可的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结果,将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扣减会计人员信用得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4.会计人员当年度参加任何形式的继续教育所获得的学分一律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五、其他重要事项:

按照《宁波市会计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甬财政发〔2019〕529号)和《关于开展宁波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545号)规定,在宁波市从事会计工作或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要自2019年7月15日起重新办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登记,按要求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人员才能参加相应形式的继续教育;未按规定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登记的人员,在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登记前参加的培训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按规定需要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而未参加或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培训学分的,自2020年起将扣减相应分值的会计人员信用分。

会计人员在进行继续教育网上报名时需要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实名登录后,才能登录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方法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登记系统登录方法相同。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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