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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22/04/28  来源: 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体:  打印

黑财会〔2022〕11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升素质能力,根据国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黑财规审〔2019〕1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及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在哈尔滨市(不含所辖县、市)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全省已取得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继续教育内容
因国家继续教育指南暂未出台,各级财政部门可围绕会计改革重点,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情况,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业、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参照以下内容,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确定继续教育内容,按需施教。待国家继续教育指南出台后,我省将适时调整。

(一)公需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

企业类:会计准则、准则解释、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会计信息化、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等相关制度规范,纳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特殊行业及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
行政事业类: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准则制度解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成本核算、会计基础工作等制度规范,特殊行业及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以及预算、国库、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
其他:会计、财税、金融法律法规;诚信建设;管理会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家及黑龙江省地方财政、金融、税收、财务、会计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最近最新政策和前沿改革方向;初、中、高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疫情防控相关财税知识等。

四、继续教育形式和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办法》规定的参加继续教育机构培训、全国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用人单位组织培训等八种形式完成年度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学分要求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五、继续教育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全程网上办理。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及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会〔2019〕11号)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信息采集后,方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一)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由财政部门按照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的报备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未按程序提前向财政部门报备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二)在我省参加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至少通过一科的,财政部门直接为其办理当年度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应登陆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页面,进入“继续教育”栏目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六、有关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履行继续教育管理主体责任,依照《办法》规定选择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指导、监督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继续教育内容和质量,审核确认继续教育学分并登记;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继续教育规划和管理规定,制定实施教学计划,严格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报备年度培训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应支持和保障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切实保障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二)做好培训防疫。各地、各用人单位要建立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继续教育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本地疫情防控规定进行,灵活采取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现场培训等线上线下方式开展继续教育,切实确保参训人员健康安全。

(三)主动完成培训。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专业能力,积极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提高专业化业务能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同时,以前年度未完成的继续教育应尽快补学。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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