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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22/07/1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北财政发〔2022〕116 号

北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中、省、黑河市直驻北安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提高我市会计队伍素质,适应会计改革发展需要,根据《会计法》和《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市财政局依托正保会计网校,对在北安市辖区内具有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尚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所有会计从业人员,无论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实行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参训人员可有针对性的选学课程(北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址:”www.fawtography.com )。

具有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参训人员可登陆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页面中的“继续教育”栏目,通过省财政厅入口参加培训。

   三、继续教育内容

 围绕会计改革重点,结合我市会计管理工作情况,根据会计人员的行业、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内容,按需施教。

   (一)公需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财经法规、政策理论、金融理财、信息技术、职业道德、综合素质等政策理论。

   (二)专业科目

   企业类: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解释、会计信息化、内部控制、会计基础规范制度、纳税实务、特殊行业及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

   行政事业类: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政府会计核算、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绩效管理、会计基础规范制度、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医院会计实务、中小学会计实务、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

   其他:法律法规、诚信建设、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税务法规、金融法律法规、疫情财税知识、会计新手入门实操、会计疑难业务案例分析等。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就按照《办法》规定的形式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也可补充学习以往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五、 继续教育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北安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及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通知》(北财政发【2019】13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方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一)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财政局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由财政部门按照继续教育机构提供的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考区参加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至少通过一科的,财政部门直接为其办理当年度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应登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页面,进入“继续教育”栏目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事项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不可变更所属地、专业技术资格等信息,以免无法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六、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90学分),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人员按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继续教育。

参加“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网络知识竞赛”的学员,按规定可以抵减2022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学员须以竞赛答题成绩单作为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依据。竞赛成绩在90分至100分,可以抵30学分,竞赛成绩在80分到89分之间,可以抵20学分。会计网校设置了60学分、70学分、90学分三个学分档次,学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参加60学分、70学分或90学分的学习及考试。参加60学分、70学分档学习并考试成绩合格的学员,需要在龙江会计网-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继续教育栏上传竞赛成绩单及网校学习合格证书,进行完成继续教育登记。

(二)辖区内所有会计从业人员,无论是否曾经取得从业资格证书都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将做为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严格执行《会计法》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指标考核。

(三)各单位会计人员应于2022年7月15至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2年度继续教育工作。  

附件:

1、《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2、《北安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及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通知》(北财政发【2019】13号)        

                     

                         

                            北安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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