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23〕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加继续教育形式
除《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8种继续教育形式外,本年新增2种继续教育形式。一是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业务类比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60 学分,学分年度为参加比赛年度;二是作为评委参加我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会计学会科研课题等评审工作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年度为工作参与年度。
二、确定新的网上继续教育服务机构
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以下5家单位(排名不分先后)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教育服务机构:
机构名称 | 机构网址 | 服务咨询电话 |
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400-627-5566 | |
东北财经大学 | 400-0411-800 | |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 400-900-5955 | |
北京南瑞利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400-096-8823 | |
正保会计网校 | https://jxjy.chinaacc.com/heilongjiang/haerbin/ | 400-810-4588; 010-82318888 |
三、继续教育学分及收费标准
(一)2023年度继续教育学分为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30学分,专业科目60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服务机构网上学习的,每人每年学费20元。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规定的减免学分当年未达到90学分以及需补学以前年度学分的,可通过参加上述5家网上继续教育服务机构继续教育学习补齐相应学分,收费标准为:需通过网上继续教育补学的学分数量不超过该年度继续教育学分50%(含)的,按照10元/人年收费,超过该年度继续教育学分50%的,按照20元/人年收费。
其余事项继续按照《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哈财会〔2022〕401号)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23〕23号)
2.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哈财会〔2022〕401号)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3日
附件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中省直各单位:
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财会监督基础,促进我省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升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扎实开展我省2023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在哈尔滨市(不含所辖县、市)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全省已取得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继续教育内容
(一)公需科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规范、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业、
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确定继续教育内容,按需施教。及时增加财政部最新发布实施的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指引、规范等培训内容。
四、继续教育形式和学分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机构培训、全国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等八种形式完成年度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学分要求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今年起,新增两项继续教育形式:一是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业务类比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年度为参加比赛年度:二是作为评委参加我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会计学会科研课题等评审工作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年度为工作参与年度。
五、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信息采集或跨省信息调入后,方可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事项。
(一)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由财政部门按照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的报备信息,通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未按程序提前向财政部门备案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二)在我省参加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至少通过一科的,可抵免考试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财政部门直接为其办理当年度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应登陆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页面,进入“继续教育”栏目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继续教育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拓展能力、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基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监督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用人单位要建立激励机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要自觉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升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不断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
(二)责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履行继续教育管理主体责任,选择符合专业培训资质、具备专业网络课程、专业师资力量、成功培训业绩和网站服务能力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提升培训质量,有计划开展年度培训情况检查并通报;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应根据《办法》规定,制定实施教学计划,严格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效,报送年度培训总结。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应支持、督促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保障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三)统筹推进。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用的培训课程、
教学方法应适应新形势下会计工作需求和特点,积极采取网络培训、远程教育方式开展继续教育,提高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加快形成全省以网络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
(四)培训时间。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并及时进行登记。以前年度未完成的继续教育应尽快补学。
附件2:
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22〕1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黑财规审〔2019〕1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继续教育对象包括我市九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及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省直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具有正、副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参加由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其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局负责组织。
二、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按照《通知》执行。待国家继续教育指南出台后,我市将适时调整继续教育内容。
三、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办法》规定的八种形式完成年度继续教育。
(一)市财政局公开征集的会计继续教育服务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以下4家单位(排名不分先后)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教育服务机构:
机构名称 | 机构网址 | 服务咨询电话 |
东北财经大学 | 400-0411-800 | |
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400-627-5566 | |
北京南瑞利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新华会计网) | 400-096-8823 | |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 400-900-5955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以上4家单位中自主选择任意一家,在其网站继续教育栏目中的“哈尔滨市市直”入口注册缴费学习本年度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
(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会计类专业会议。
(三)参加全国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
(四)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六)承担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团体)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七)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八)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四、继续教育学分
年度 | 专业科目 | 公需科目 |
2018至2022 | 60学分/年 | 30学分/年 |
2008至2017 | 48学分/年 | 24学分/年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含符合学分抵免条件的折算学分)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五、收费标准
(一)参加继续教育服务机构网络学习的,每人每年学费35元。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办法》规定的减免学分当年未达到90学分以及需补学以前年度学分的,可通过参加上述4家网络继续教育服务机构继续教育学习补齐相应学分,收费标准为:
1.2018至2022年度
补学年度需补学学分不超过45学分(含)的,每人每年18元;补学年度需补学学分超过45学分的,每人每年35元。
2.2008至2017年度
补学年度需补学学分不超过36学分(含)的,每人每年18元;补学年度需补学学分超过36学分的,每人每年35元。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缴费后发生学分抵免情况的,只能通过继续教育登记办理学分抵免,不予办理退费。
六、继续教育登记
我市继续教育登记采取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完成信息采集一周后,方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局征集的4家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市财政局按照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等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个人不需办理。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黑龙江考区考试或评审,至少通过一科的,由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直接为其办理当年度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个人不需要办理。
(三)其他学分抵免登记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办法》规定的抵免90学分条件的,应通过“龙江会计网”()登陆到本人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页面,进入“继续教育”栏目,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向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局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办法》规定的抵免学分不足90学分的,需到继续教育网校补学完成相应学分后,通过“龙江会计网”登陆个人信息采集界面,进入“继续教育”栏目上传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及完成学习一周之内不可变更所属地、专业技术资格等信息,以免无法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七、有关要求
(一)各区财政局要做好本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反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相关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继续教育。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2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
八、其他事项
(一)根据我市防疫要求,我市不开展线下集中培训。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一周后(法定假日顺延)到“龙江会计网”查询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三)哈尔滨市所辖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咨询监督电话:0451-84853225;0451-84853231。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服务电话:0451-84230114;0451-84853384。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