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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20/07/22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字体:  打印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直属有关单位,各盟市财政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财政局,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为促进自治区会计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现就开展202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没有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人员,必须先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信息采集后,才能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时间

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31日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继续教育工作实施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

1、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由自治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会计人员年度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数不得少于60学分。

2、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由自治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除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外,还需要按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完成公需科目的继续教育。如参加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应取得公需课《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是评审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网络培训、现场培训、视同完成等多种方式。

1、网络培训由通过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评审确定的网络培训机构实施。会计人员可以在内蒙古会计网点击首页【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图标选择培训网站登录学习。会计人员按照培训网站提供的课程选择学习,学习完毕必须对该门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累积学分达到培训机构记载学分要求后,方可通过系统接口记载学分。

2、现场培训由自治区各级会计管理机构以及管理机构确定的现场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会计人员较多的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会计管理机构申请成为本部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现场培训机构培训前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管理模块中进行备案,会计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现场培训班报名模块中报名参加培训,培训期间培训机构必须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培训结束时必须进行考试、考核,培训完毕培训机构上传培训班教学资料后提交会计管理机构记载学分,对考勤不达标、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不予记载学分。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疫情期间各级会计管理机构、继续教育现场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场培训。

3、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三)列明的方式、学分执行,会计人员在当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申请模块中申请,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记载学分。其中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通过以及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申报备案的在校学生,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当年度年底前统一进行学分记载,会计人员不需要申请记载。

四、学分累积与档案记载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会计人员建立了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银行及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档案。会计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学分首先在学分银行中进行记载并累积,累积学分达到年度最低学分要求的第二日,由系统自动记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会计人员也可以登录系统手动记载。

五、继续教育其他事宜

会计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的,通过内蒙古继续教育网补学完成。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继续教育过程中的网上代学,只收费不培训,少培训多记载学分等弄虚作假行为。

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宜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执行。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等相关问题请阅读内蒙古会计网首页《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直接联系培训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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