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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8/27  来源: 上海市财政局  字体:  打印

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加强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强化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有序建立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对象是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非在岗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人员,具体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内容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继续教育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信用信息和调转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电子照片、学历(学位)等与个人相关的信息。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信息。

(三)继续教育信息包括会计人员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

(四)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包括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相关信息。

(五)信用信息包括会计人员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级别奖励等守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

(六)调转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关系在省际间或在本市行政区划间调转的相关信息。

  三、采集主体

  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由主管财政部门负责采集和管理本辖区会计人员信息。

  (一)在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由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二)在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会计人员,由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工作单位未进行税务登记的,由其工作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三)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本市在校学生,由其学籍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四)其他会计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四、采集途径

  (一)会计人员信息通过“上海市会计管理系统”进行采集与管理。

  (二)会计人员基础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可由会计人员通过上海财政网(http:)自行登记上传并由主管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入库,也可以至主管财政部门现场办理。主管财政部门重点审核信息的完整性、电子证件照、有效身份证明、属地证明、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端会计人才证明等相关附件。所有信息的真实性由会计人员自行承诺、自行负责。

  (三)其他信息的采集与管理由主管财政部门根据相关信息来源进行维护与更新。

  五、变更和调转

  (一)2017年11月5日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本市在库会计人员,系统将默认原有信息,但可在原有信息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补充上传相应的证明资料后提交。上述人员至少应补充采集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工作单位证明或学生证明。原有信息无本人照片的,还应同时采集上传本人照片。

  (二)在库会计人员基础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发生变更的,按本通知规定的采集途径进行维护与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主管财政部门进行维护与更新。

  (三)会计人员在本市主管财政部门之间调转,由会计人员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确认后完成调转。

  (四)会计人员调出本市的,由会计人员在本市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等材料,主管财政部门确认后调出本市。会计人员调入本市的,由会计人员在调出地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等材料,由调出地确认调出,本市相关主管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调入本市。

  六、信息利用

  上海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采集的信息,将按国家及本市规定使用,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七、时间安排

  主管财政部门应自2019年4月开始,开展本辖区内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并纳入日常会计管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主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和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统筹安排,全面推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覆盖。要按照“方便办事、一网通办、一口受理、信息共享”的原则采集、维护和使用会计人员信息,充分发挥会计人员信息在服务用人单位和会计人员、规范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管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确认会计人员上传的所有资料。对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反馈并要求会计人员重新上传。

  (三)主管财政部门应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多种合理有效的方式为抓手,有序采集会计人员信息,真实、完整地记录会计人员从业情况和信用情况,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四)主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对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诚信建设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政府机构和用人单位等依法依规利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褒扬会计诚信,惩戒会计失信,扩大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影响力和警示力,使全社会形成崇尚会计诚信、践行会计诚信的社会风尚。

 

  附件:1.《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登记表》

     2.工作证明模板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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