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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老师
正保开放课堂特邀实战讲师,正保会计网校《建筑施工企业全盘财税核算和纳税筹划》&《房地产企业三大税种及合同控税》主讲老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税务顾问,是实战型的企业管理创新者。从业近30年,欧资企业背景,深谙建筑房地产企业的营改增政策,同时有数十场诉案经历和10多个项目的结算审计谈判经历及20多个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经历,助你解决建筑房地产企业的痛点和难点,并授予您实操秘笈。曾先后就职于大型国有建筑房地产企业集团,以及较大规模的民营商业地产企业集团,一直在建筑房地产行业财税实战一线深耕细作,致力于该行业规范的财税核算,参与企业的合同审定,对经济合同涉税统筹和法务研究,从诸多诉案和税案当中汲取教训,避免税务雷区,也是能够把证据链思维方式嵌入到日常的财务管理当中,为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前瞻性准备。善于从细节入手把控涉税涉诉风险并大手笔地进行涉税筹划,先后为多家房地产企业提供管理和咨询服务,为相关顾问企业节税数千万元,是建筑、房地产企业的财税法务实战讲师,常年笔耕不辍,已先后在省市级期刊上发表论文30篇。
课程安排
录播课程表 | 视频开放时间说明 |
课前引导视频 | 本课为录播,报课后即可学习,学习期180天。 |
1、前言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 | |
2、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入账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
3、企业名下的土地被政府强征免征土增税? | |
4、企业向非成交客户赠送礼品的涉税处理 | |
5、如此瞒天过海式“筹划”,其背后的巨额代价 | |
6、房企将工程款支付给个人的税务后果是什么 | |
7、房企通过预售账款科目、少确认收入被追征税款 | |
8、将部分房款汇到关联企业以期少缴税款不可取 | |
9、房企向个人借款涉税处理 | |
10、列支虚开的建筑业发票被追缴税款及巨额滞纳金 | |
11、房企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涉及到的麻烦事 | |
12、土清时涉及到土地款返还及非金融机构贷款利息 | |
13、已缴税费因为《出让合同》的解除而退税? | |
14、税企分歧:土增税清算时在扣除项目如何分摊 | |
15、企业破产债权包括税款债权和税款滞纳金债权 | |
16、利用关联企业进行“税筹”被追补缴土增税 | |
17、设置内外账并虚假申报被认定偷税追缴税款 | |
18、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票据合的重要性规性 | |
19、税局对土增税扣除项目分摊方法有最终确定权 | |
20、企业税负率偏低、成本占比高被税局盯上 | |
21、金三系统对房企进行税收大数据分析和画像 | |
22、未及时确认收入、退税条款引用错误的税务后果 | |
23、未及时确认收入、退税条款引用错误的税务后果 | |
24、销售过程中增值税税率调整影响总房款? | |
25、地方政府承诺的税收返还因为违法被叫停 | |
26、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按0元定价的涉税分析 | |
27、土地增值税清算:普通住宅VS普通标准住宅 | |
28、税企争议:项目贷款的利息资本化or费用化 | |
29、竣工决算成本核减导致普通住宅增值率超20% | |
30、向银行贷款再转借给其关联企业的涉税处理 | |
31、向银行贷款再转借给其关联企业的涉税处理 | |
32、取得人防设施的车位收入是“租”而非“销” | |
33、“业财法税”四维视角下的人防设施的财税处理 | |
34、转让20年使用权的人防车位涉税处理(1) | |
35、转让20年使用权的人防车位涉税处理(2) | |
36、公司注销不构成不开具发票的法定事由 | |
赠送资料:1、电子版课程讲义 |
教学大纲
本次课程梳理【35】个经典的税务案例,解析房地产企业常见的税务问题(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同时,基于“业财法税”四务融合的视角深入剖析案例当中问题之所在,将每一个案例场景精准地对标与之匹配的政策,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既有企业管理者的没有以税收政策为导向的失误操作,也有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环节的错误处理,无论是失误操作还是错误处理都给企业带来了真金白银的损失。
“智慧税务”“以数治税”的新税收治理体系都给企业管理者和企业的财务管理者提出更高的要求,精准地把握政策,从其他企业的税务案例当中汲取经验教训,助力房地产企业构建税务遵从的基本涉税理念和“税安”计划,实现企业的财税利益最大化。
案例1 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
案例2 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入账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3 企业名下的土地被政府强制性征收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案例4 企业向非成交客户赠送礼品的涉税处理
案例5 如此瞒天过海式“筹划”,其背后的巨额代价
案例6 房企将工程款支付给个人的税务后果是什么?
案例7 房企通过预售账款科目、少确认收入被稽查追征所得税
案例8 购房户将部分房款直接汇到关联企业以期少缴税款不可取
案例9 房企向个人借款涉税处理
案例10 列支虚开的建筑业发票被追缴税款及巨额滞纳金
案例11 房企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850万元涉及到的麻烦事
案例12 土清时涉及到土地款返还及非金融机构贷款利息
案例13 已缴税费能否因为《土地出让合同》的解除而退税
案例14 税企分歧:土增税清算时在扣除项目如何分摊
案例15 企业破产债权包括税款债权和税款滞纳金债权
案例16 利用关联企业进行“税筹”被追补缴土增税62万元
案例17 设置内外账并虚假申报被认定偷税追缴税款和巨额罚款
案例18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票据合的重要性规性
案例19 税局对土增税扣除项目分摊方法有最终确定权?
案例20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偏低、成本占比高等涉税疑点被税局盯上
案例21 金三系统对房企进行税收大数据分析和画像
案例22 未及时确认收入、退税条款引用错误导致多退留抵退税案
案例23 “法无禁止即可为”PK “法无明文不可为”
案例24 销售过程中增值税税率调整是否影响涉商品房的总价
案例25 地方政府承诺的税收返还因为违法被叫停
案例26 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按0元定价的涉税分析
案例27 土地增值税清算:普通住宅VS普通标准住宅
案例28 税企争议:项目贷款的利息资本化or费用化
案例29 竣工决算成本核减导致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超20%
案例30 以房抵款过程中涉及到税金由谁承担?
案例31 向银行贷款再转借给其关联企业的借款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32 取得人防设施的车位收入是“租”而非“销”?
案例33 “业财法税”四维视角下的人防设施的财税处理
案例34 税企争议:转让20年使用权的人防车位涉税处理
案例35 公司注销不构成不开具发票的法定事由
学员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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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乙方随课赠送的礼品、课程、分期贴息优惠或其他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优惠政策,如有退换课情况,乙方有权扣除相应费用(如若原包装完整,甲方可以寄回,乙方不予扣除相应费用)。
2.5 购课规则
2.5.1直播课程开课前,甲方如不满意课程内容且未超过课程总时长的10%,可免费申请更换一次;
2.5.2甲方如当期无法上直播课,可在报名交费1年内免费申请一次补学机会;
2.5.3课程有效期内申请退费,若已听课,则需根据具体听课时长扣费【费用计算规则为:(甲方实际交费金额-甲方实际交费金额×20%)÷课程总时长×甲方已听课时长】,若未听课只下载了资料讲义,则需在实际交费金额中扣除20%的费用,剩余的金额退还甲方;
2.5.4直播课因其教学特点,若因故未达到开课标准,可能会延期或调整,遇此特殊情况时网校将及时通知,并可为学员办理更换同类型的相应课程;
2.5.5体验课程(或免费课程)购买后请按时进入直播教室听课,体验(或免费)内容不提供以上购买正式课程的学员所享有的更换、补学及延期等服务;
2.5.6购课后须在页面提示的关闭时间前观看课程,课程关闭后可按2.5.2约定申请补学,逾期视为放弃补学,乙方不再提供退费或补学服务;
2.5.7课程退换政策:网校课程为服务类商品,购买后无任何下载记录(包含讲义、配套资料等),可享受“7天无理由退款/换课”;
2.5.8如需发票,请在报名交费后1年内提交申请,逾期将不予办理。
3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权利
甲方在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交纳全部学习费用后,有权利享受乙方为“30天/90天/180天”学员所提供的教学及辅导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以乙方网站公示的招生方案为准。
3.2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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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权利
4.1.1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获得甲方交纳的相应学费;
4.1.2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持有和核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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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乙方应提供本协议规定的辅导服务;
4.2.2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均能够正常使用;但是因不可抗力以及甲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使用乙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运营商提供的网络中断、甲方不具备上网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具备软硬件条件或者软硬件故障)等,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不可抗力
5.1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协议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协议一方或双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网络中断、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5.2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则该方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5.3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若有可能,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乙方可以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凡违反此通知义务且不履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4 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曾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未能履约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恢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6 争议的解决
6.1 本协议的内容、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6.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则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6.3 如果某一争议未在一方首次提出协商之日后 30 日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
7 完整协议
乙方在正保会计网校网站上公布的招生方案及网站的注册服务条款是本协议的补充,惟该等招生方案及网站注册服务条款与本协议有不同之处的,则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8 保密义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和信息具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规定或者有权政府机关的命令和要求或者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个人信息和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甲方对本协议的内容、乙方提供的学习辅导课程的任何内容具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该等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足额赔偿乙方的损失。
9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乙方为甲方开通本协议中甲方所报课程听课权限之日起至所报课程规定学习期限到期为止。
10 其他约定
10.1本协议采用电子协议形式,凡购买开放课堂会计实务课程辅导视为同意并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甲方成功付费购买乙方本协议课程之后即生效。
10.2如甲方通过补差价的方式升级到开放课堂其他会计实务课程,类别价格高于本课程以外的辅导课程,则本协议自甲方课程升级至辅导班次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甲方课程升级后的新班次协议书为准。
10.3本协议生效后,非经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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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