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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课】金税三期下的费用实务与风控 | 2018-08-24 19:30:00.0 2018-08-24 19:30:00.0~2018-08-24 21:00:00.0 |
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金税三期下的费用实务与风控
【上课时间】08月24日(周五 19:30~21:00)
【参与方式】免费报名
【课程形式】网络在线直播
【QQ交流群】867602178(点击加群)
【课程大纲】
一、不需要发票的几种实务情形
(一)政策依据
1.28号文:小额零星
2.28号文:分摊方式
3.总局答疑
4.对第九条的再理解
(二)无需发票的食堂支出
1.业务形式
2.凭证要求
(三)水、电等费用需要单独支付且出租方采取费用分摊方式处理。
1.单位出租
2.其他情形---个人出租
3.其他情形---施工现场
4.综上所述,可以把第十九条重新表述为: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水电等费用,出租方开具发票的,承租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承租方以收款凭证或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为什么会允许承租方以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笔者认为这可能是因为,实践中很多出租方以经营范围不包含相应项目为理由,拒绝向承租方开具相应品目的发票,第十九条为承租方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
6.另据坊间传闻,总局只认可转售货物,而不认可转售服务,认为服务不能转售,出租方支付的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经营者可以向其开具品目为电信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的发票,而出租方却不能(?)向承租方开具相应品目发票。
如果是这样,如何解释转租不动产可以开具租赁服务品目的发票?
即便是如此,水、电、燃气、冷气、暖气等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理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为何又允许用其他外部凭证呢?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的自来水费是可以开具发票的。
7.由于《管理办法》规范的只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还需要关注增值税的问题,笔者提出建议如下:
(1)如果承租方和出租方均属于一般纳税人,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少水、电、燃气、冷气、暖气等货物应当取得专票,其他服务可以取得收款凭证或者分割单。
(2)如果承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出租方开具的收款凭证或者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种情况下,出租方如为一般纳税人,自经营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分摊出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3)如果承租方是一般纳税人,出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承租方既可以取得专票,也可以取得收款凭证或者分割单,显然,这两种凭证的费用分摊价格是不一样的。
(四)其他与个人提供的劳务或者服务相关的零星开支
1.常见的情形
2.凭证要求
3.规避风险
(五)发放给消费者个人的小额电子红包或优惠券
二、《办法》的溢出效应----冲击波
(一)支付银行费用的风险
1.规定
2.实务理解:
3.结论
所以,银行的手续费支出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再提醒企业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也应该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按照上述理解政策的思路)。
4.提醒
银行手续费单据或利息结算单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的“税前扣除留存备查资料”。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摘自小陈税务)
(二)现金支付可能不能税前扣除
1.实务理解
2.实务案例:不怕一万怕万一
【例】企业购买原材料,款项也支付了,还没有等到开票,对方就“失联”,被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具体资料包括:
(1)销售方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包括如未签订合同,可用双方确认的验货单等资料替代);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或快递单子等);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3.提醒:
4.政策依据
三、发票的税务筹划
(一)大V推荐的方法
1.解决企业难以取得发票问题的税收筹划技巧
2.税收筹划效果
(二)其他实务方法
1.绝对不能买卖发票
2.设立个体户
3.关于替票
四、外帐费用的常见误区
(一)账表差异-----费用率的误用
1.按费用率推算费用
2.费用率的稽查
(二)费用归属的纠结
1.费用到底该计入哪个科目(含二级科目)?
(三)易遗漏其他涉税
1.没考虑视同销售
2.遗漏个税
(1)部分福利费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
(2)部分业务招待费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3)部分宣传品(随机赠送)的,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四)费用跨期的问题
1.不合理的延期报销
2.跨年报销
一般性的期限规定
(五)收到的12种不征税发票财税处理
五、税前扣除凭证一般性规定
(一)税前扣除凭证的含义
(二)凭证的层次性划分
(三)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四)凭证效力与期限
(五)专条强调了:完整性
(六)新政策下的税前扣除凭证的类型
六、特殊情形下税前扣除凭证的税务处理
(一)凭证补开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
七、附件完整性的要求
费用类
|
不规范点
|
规范附件明细
|
1、办公用品费 |
1.购买办公用品只有发票,没有其他单据。 2.批量购买办公用品,没有采购入库和各部门领用单。 |
经审批的请购单、发票、入库单、支出凭单、银行回单等相关资料 |
2、差旅费 | 只有差旅费报销单没有行程单等记录。 | 出差工作计划书(出差行程单)、发票、差旅报销单、银行回单等相关资料 |
3、车辆修理费汽油费 | 只有修理费汽油费发票,企业没有车辆。 | 经审批的汽车修理清单、发票、支出凭单、银行回单等相关资料 |
4、税款缴纳 | 只有银行回单,未有申报表或税收缴款书。 | 纳税申报表主表或网上打印、支出凭单、税收缴款书或银行代扣款回单等相关资料 |
5、劳保用品 |
1.批量购买劳保用品,没有采购入库和各部门领用单。 2.各部门领用劳保用品未有部门领用单或者单据部门不全 |
经审批的请购单、发票、入库单、支出凭单、银行回单等相关资料 |
6、广告费 | 只有发票和合同,未有照片或者其他广告样本等辅助证明资料。 | 经审批的合同、发票、相关的照片、支出凭单等相关资料 |
7、会务费 | 只有会议费发票未有,会议议程、签到表、会议照片等证明资料。 | 经审批会议预算、合同、会议结算清单、发票、会议议程、签到表、会议照片、支出凭单等相关资料 |
9、运费快递费 | 1:快递费月结没有与快递物流公司签署合同 2:月结单没有核对记录及内部审批记录。 | 委托运输协议、运费结算单、发票、支出凭单等相关资料 |
学员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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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乙方按照甲方最终选报的课程、班次、服务及实际交纳的学习费用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辅导服务。
2.3乙方提供的辅导课程、讲义、配套资料、答疑服务等以当年对应课程辅导的招生方案为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老师、课程、大纲、答疑服务等,乙方有权根据实际调整变更具体服务内容和细节。
2.4乙方随课赠送的礼品、课程、分期贴息优惠或其他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优惠政策,如有退换课情况,乙方有权扣除相应费用(如若原包装完整,甲方可以寄回,乙方不予扣除相应费用)。
2.5 购课规则
2.5.1直播课程开课前,甲方如不满意课程内容且未超过课程总时长的10%,可免费申请更换一次;
2.5.2甲方如当期无法上直播课,可在报名交费1年内免费申请一次补学机会;
2.5.3课程有效期内申请退费,若已听课,则需根据具体听课时长扣费【费用计算规则为:(甲方实际交费金额-甲方实际交费金额×20%)÷课程总时长×甲方已听课时长】,若未听课只下载了资料讲义,则需在实际交费金额中扣除20%的费用,剩余的金额退还甲方;
2.5.4直播课因其教学特点,若因故未达到开课标准,可能会延期或调整,遇此特殊情况时网校将及时通知,并可为学员办理更换同类型的相应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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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课程退换政策:网校课程为服务类商品,购买后无任何下载记录(包含讲义、配套资料等),可享受“7天无理由退款/换课”;
2.5.8如需发票,请在报名交费后1年内提交申请,逾期将不予办理。
3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权利
甲方在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交纳全部学习费用后,有权利享受乙方为“30天/90天/180天”学员所提供的教学及辅导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以乙方网站公示的招生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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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权利
4.1.1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获得甲方交纳的相应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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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均能够正常使用;但是因不可抗力以及甲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使用乙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运营商提供的网络中断、甲方不具备上网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具备软硬件条件或者软硬件故障)等,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不可抗力
5.1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协议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协议一方或双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网络中断、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5.2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则该方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5.3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若有可能,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乙方可以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凡违反此通知义务且不履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4 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曾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未能履约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恢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6 争议的解决
6.1 本协议的内容、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6.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则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6.3 如果某一争议未在一方首次提出协商之日后 30 日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
7 完整协议
乙方在正保会计网校网站上公布的招生方案及网站的注册服务条款是本协议的补充,惟该等招生方案及网站注册服务条款与本协议有不同之处的,则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8 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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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对本协议的内容、乙方提供的学习辅导课程的任何内容具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该等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足额赔偿乙方的损失。
9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乙方为甲方开通本协议中甲方所报课程听课权限之日起至所报课程规定学习期限到期为止。
10 其他约定
10.1本协议采用电子协议形式,凡购买开放课堂会计实务课程辅导视为同意并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甲方成功付费购买乙方本协议课程之后即生效。
10.2如甲方通过补差价的方式升级到开放课堂其他会计实务课程,类别价格高于本课程以外的辅导课程,则本协议自甲方课程升级至辅导班次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甲方课程升级后的新班次协议书为准。
10.3本协议生效后,非经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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