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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深度剖析和案例实务(第 3 期)

价      格: ¥ 99.0

报名人数:17/50人 报名截止:Wed Jan 16 20:00:00 CST 2019

课程形式: 直播+录播课 课时数:5.2727776课时 所属类别: 税收政策税会处理

课程收益:以第一手官方资料对新个人所得税法进行解读,权威详尽,课程注重案例深度剖析和实务操作,实用性强。让财务人员能够全面掌握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一系列变化,都能熟练掌握各知识点,做到全方位的纳税筹划,即学即用,防控风险,达到节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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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老师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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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供职于山东省某税务局,迄今已有26年。作为一个“体制内人”,已与数以千计的企业会计打过交道,基本涵盖了生活中的各行各业。一方面,赵老师对税务政策具备天然的职业敏感度和专业解读能力;另一方面也深谙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需求。在工作中,对内部人员和企业财会人员进行会计知识和税收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进而提高财务人员的会计规范度和纳税遵从度,减少或杜绝企业和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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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所得税法深度剖析和案例实务 2019-01-16 19:30:00.0  2019-01-16 19:30:00.0~2019-01-16 2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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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大纲

 前 言
 一、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正式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
 二、2018年9月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明确了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如何运行实施。  
 三、2018年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向社会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2018年11月13日人社部发布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
 五、2018年12月10日,社保和第一批非税收入移交税务机关,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社保和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征收。
 六、2018年12月5日,《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七、2018年1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八、2018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九、2018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十、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十一、2018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二、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十三、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十四、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目 录
 一、历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五大关键变化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重要具体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四、2018年第四季度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2018年第四季度过渡期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财税〔2018〕98号)
 五、税款所属期的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六、扣缴义务人2019年如何进行6项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详解。《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七、扣缴义务人2019年如何预扣预缴或扣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和扣缴详解。《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56号)
 八、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扣缴申报管理、自行纳税申报等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九、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特殊业务的处理
 十、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税。
 十一、总结

 正 文
 一、历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
  1、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3、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4、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5、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6、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7、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8、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五大关键变化
  1、第一大变化,就是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涉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而且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除了专项附加扣除外,每一类扣除都有一个“名分”,比如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第二大变化,就是税率结构优化。这个主要表现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累进税率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低端税率的区间拉大;
  3、第三大变化就是征管方式重大变革。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对每一个纳税人实名认证;自行申报与扣缴申报相结合;汇算清缴制度;后续管理;信用管理;
  4、第四大变化,完善涉外政策。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标准从365天改为183天,确定多种所得的来源地标准、取消外籍人士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引入反避税条款、境外境内所得实行合并计税,统一扣除。这里还涉及一个分年过渡到统一的专项附加扣除;
  5、第五大变化,健全社会配套。实现四个支撑:法律支撑(预计明年四月会修改征管法)、信息支撑、信用支撑、技术支撑。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重点变化
  1、个税法第一条明确及修改居民个人纳税人和非居民个人纳税人以及判定标准;
  2、实施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无住所个人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3、新个税法第二条 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修改为“综合所得”;删除“其他所得”;
  4、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的范围和重点变化;
  5、新个税法第三条修改内容;
  6、新个税法第四条修改和新增内容;
  7、新个税法第五条修改内容;
  8、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九条重点内容变化;
  9、新个税法第七条及实施条第二十条修改内容;
  10、新个税法第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新增反避税规定;
  11、新个税法第九条修改及新增内容;
  12、新个税法第十条新增重点内容;
  13、新个税法第十一条及实施细则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和三十条新增内容;
  14、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新增内容;
  15、新个税法第十三条新增和调整内容;
  16、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新增内容;
  17、新个税法第十五条新增内容;
  18、新个税法第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改内容;
  19、新个税法第十七条未修改及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内容;
  20、新个税法第十八条新增内容;
  21、新个税法第十九条新增内容;
  22、新个税法第二十条修改内容;
  23、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新增内容。
 四、2018年第四季度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2018年第四季度过渡期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财税〔2018〕98号)
  1、2018年第四季度过渡期,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2、2018年第四季度过渡期,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五、税款所属期的正确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具体规定   
  1、扣缴义务人12月发放11月份工资,如何进行正确申报;
  2、扣缴义务人12月发放2019年1月份工资,如何进行正确申报;
  3、如何正确理解“税款所属月份”。
 六、扣缴义务人2019年如何进行6项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详解。《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1、子女教育专项扣除标准和具体内容;
  2、继续教育专项扣除标准和具体内容;
  3、大病医疗专项扣除标准和具体内容;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标准和具体内容;
  5、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标准和具体内容;
  6、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标准和具体内容。
 七、扣缴义务人2019年如何预扣预缴或扣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和扣缴详解。《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56号)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累计预扣预缴(累计预扣法的实务运用);
  2、劳务报酬所得如何预扣预缴;
  3、稿酬所得如何预扣预缴;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预扣预缴。
  5、综合所得如何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预扣预缴;
  2、劳务报酬所得如何预扣预缴;
  3、稿酬所得如何预扣预缴;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预扣预缴。
 (三)《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写说明
 八、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扣缴申报管理、自行纳税申报等有关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九、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特殊业务的处理。
 (一)自然人转让不动产全税种实务;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全税种实务。
 十、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税。
 十一、总结

学员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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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曾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未能履约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恢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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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协议的内容、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6.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则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6.3 如果某一争议未在一方首次提出协商之日后 30 日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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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乙方为甲方开通本协议中甲方所报课程听课权限之日起至所报课程规定学习期限到期为止。

10 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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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本协议生效后,非经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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