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考[2015]23号
颁布时间:2015-1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经研究,现将《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二、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不得低于50分。按照《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4]27号)精神,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参加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请各地区、各单位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发布、合格证发放及评审相关工作。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