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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正常作废发票而不担心被查?一起看看~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公司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后,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票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有三: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开票系统作废发票后,需在纸质专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留存全部联次10年。
2.普通发票作废
因开具错误、销售退回、服务中止等原因,需要作废发票的。
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
注意:开票系统作废发票后,需在纸质普通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留存全部联次10年。
3.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作废
作废条件:1.作废发票日期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作废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已开具发票各联次、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符合作废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作废并收回已开具的发票,已缴纳的税款予以退回。
总结
1.发票作废的正常因素
1)开具错误
2)销货退回
3)销售折让
4)服务中止等
2.发票作废的非正常因素
1)恶意隐匿收入,少交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款;
2)销售方与购买方恶意串通,开票方违规作废发票(未收回原发票),受票方虚列成本,造成偷税。
3)涉嫌虚开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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