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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出纳的银行日常:银行承兑汇票常见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6/29 15:59:12  字体:

作为财务人员工作的普遍起点,“出纳”看似简单,实际却十分繁琐。尤其是对刚进入财务领域的新人来说更是如此。单位内部交接工作不到位,自己刚接触无从下手,怕领导觉得没有工作能力而不敢问……这都导致了出纳人员常常夹在公司与银行、税务、工商等等相关机构之间受着“夹板气”。日常工作中企业经常会使用企业信用延迟付款期限,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其中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但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其票据风险较高,对于新手小出纳来说,是个绝对的“雷点”一定要格外小心!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关于这银行承兑汇票的一些常见问题!

一、有关银行承兑汇票期限的常见问题?

1、问: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是否仍必须按规定付款?

答: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银行根据有关制度作必要审查后,按正常付款手续办理付款。

2、问:如何正确理解“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答: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这里说的“付款期限”并不是承兑银行支付汇票款项的时间,而是指出票人与承兑人约定的延期付款的时间,即商业汇票的延期付款的时间或称汇票的到期日应当在规定的6个月以内,由有关当事人来确定,并明确地记载在汇票的“汇票到期日”栏内。超过6个月的商业汇票银行不予受理。

二、有关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常见问题?

1、问:第一收款人能否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出票人?

答: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收款人不能将承兑汇票以任何方式直接转让给出票人,这是由银行承兑汇票的性质所决定的。

回头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票据债务人的背书,在票据法的理论上,回头背书是允许的。但银行承兑汇票是承兑银行以银行信用为商业信用担保,支持生产和经营的正常进行,汇票到期后一旦出票人账户无款,承兑银行就要无条件为出票人垫款,形成逾期贷款。如果第一收款人将汇票转让给出票人,就有双方合谋套取银行资金之嫌。对于第一收款人将汇票转让给出票人的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其他银行不得予以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2、问:如果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经多次背书转让,其中有个人背书的,承兑银行应如何处理?

答:对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如果在其间有个人背书的,可以通融付款(相关人员需出具说明),若最后持票人为个人的,应当拒绝付款,若第一收款人为个人的,不得付款,银行也不能办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三、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要素的常见问题?

1、问:票据到期收款,委托收款凭证上的付款人指谁?

答:《支付结算办法》第73条,承兑银行是票据的主债务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因此,付款人是指承兑银行。

如凭证付款人栏直接填写出票人的,则可认为持票人直接行使追索权,未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承兑银行可不予付款;出票人因持票人直接行使追索权,也可拒绝付款。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不到实现。以上这些是根据票据法理的分析得出的结论。在实务中,由于不同银行和持票人理解上的差异,填写出票人的,承兑银行在没有其他合法的抗辨事由的情形下,一般应予付款。

2、问:收款人账号在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起什么作用?

答: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托收凭证上填制的收款人名称应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可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和账号不同,但托收凭证上填制的开户行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是同系统的银行。

3、问: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能否以自己为收款人?

答: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时不能以自己为收款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为出票人承兑商业汇票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出票人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为其担保,保证其签发的商业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以促成交易,实现购销双方的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因此,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必须是出票人以外的他人。

四、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使用的常见问题?

1、问:自然人能否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答:从理论来讲,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可以使用。但是票据法规定,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否则其票据权利就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在开户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保证到期无条件付款的票据。银行之所以为开户企业承兑该张商业汇票,是因为出票人在该银行开有账户,具有一定的资金关系且信誉良好。银行承兑汇票的实质是银行以自己的信誉为出票人担保,保证票据到期得以付款。汇票到期后,通常情况下出票人的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可以付款,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出票人也完全有可能付不了款,这样,承兑银行就要为自己的“承兑”付出代价,为其垫款代为付款,所垫款项就是出票人的逾期贷款。由于存在垫款的风险,必须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者作出严格的限制。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承兑银行开有账户,二是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商业汇票办法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可以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其他法人和个人不得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因此,自然人不能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也不能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银行承兑汇票。

2、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能否出售给出票人保管?

答: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是银行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切实加强管理。它与支票等票据结算凭证不同,不能直接出售给出票人保存。为加强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管理,当银行同意为出票人承兑商业汇票时,应由出票人按份购买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并由承兑银行监督使用,不得带离柜台。这样做可以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真实的空白承兑汇票凭证,盗用银行的印章伪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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