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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中,背书人名称属于必填的要素。背书填写出现错误会导致票据被退回甚至作废。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银行在受理票据时,原则上要求单位填写全称,尤其是在商业票据贴现时。有些单位却按自身主观臆断,随意填写单位简称或者单位在本地的习惯性简称。这些都造成了票据背书不连续。
目前背书人名称常见错误有两种比较明显,一是企业会将被背书人名称写成背书人名称,搞得好像是背书人自己对自己转让。二是被背书人简写过于简单,让人无法辨别票据到底是转给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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