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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纸质商业汇票一样,电子商业汇票业也有贴现的功能。我们在办理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所谓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 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向贴入人提供用以证明其与直接前手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发票等其他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贴入人应负责审查。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如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日期、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类型、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利率、实付金额、贴出人签章等。
实付金额为贴入人实际支付给贴出人的金额。 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还应记载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止日。 贴现还应记载贴出人贴现资金入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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