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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出纳员交接要按照会计人员交接的要求进行。出纳人员在调职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出纳人员应尽的职责,做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纳工作前后衔接,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账务混乱,对于没有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出纳工作交接要做到两点:
交接要求进行财产清理,做到账账核对;账款核对,交接清理后要填写出纳工作交接表,将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编制详细的工作交接表,按交接表向接交人点清,然后由交、接、监三方签字盖章,移交表应存入会计档案。
出纳交接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交接准备
1.将尚未登记的收、支业务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个人私章。
2.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
3.在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启用表上填写移交日期,并加盖个人私章。
4.整理应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书面说明。
5.编制“出纳工作交接表”列明应移交的资料。
①具体业务移交: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②会计资料、账簿、文件;各种票据、支票簿、各种文件资料和其他业务资料等;
③印鉴:现金收讫、现金付讫、作废等业务专用章;
④其他物品:办公室、办公桌与保险工具的钥匙、各种保密号码、公用会计工具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移交人员应当在出纳工作交接表中列明财务软件及密码、数据磁盘等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⑤责任划分:交接前后出纳工作责任事项的划分。
第二阶段:交接阶段
1.接交人按出纳工作交接表点收现金收付讫章、作废章、银行收付讫章及其他出纳资料等,物品必需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出纳工作交接表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2.接交人办理接收后,应在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启用表上填写接收时间,并签名或盖章。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出纳工作交接表中签名或盖章。
第三阶段:交接结束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出纳工作交接表上签名或盖章,工作交接表必须具备: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及姓名,以及工作交接表页数、份数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出纳工作交接表一般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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