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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为加快销售款项的收回,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给予客户销售金额一定比例的现金折扣,这个折扣是没有发票的。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现金折扣入账时,会计处理是计入“财务费用”,那么这个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参照地方税务文件《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六)项规定:
问:某企业发生现金折扣业务,协议中注明购货方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给予其一定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时应当提供哪些凭据?
解答: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在会计上已作财务费用列支,如持有以下凭证:1.注明了折扣标准、折扣率的销售合同或协议;2.有根据合同或协议开具的折扣结算单据;3.有银行支付凭证,确保收、付双方在账面上明确反映。可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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