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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时,有必要区分两个重要的概念: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者的关键区别就是一个是实际处置、转让,另一个是未实际处置转让。法定资产损失不关注是否实际处置、转让资产,是把核心放在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损失已经发生,不是用事实说话,是用证据说话。
比如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而固定资产清理产生的损失就属于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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