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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很多新准则或修订准则,它们的执行时间也有所差异,下面我们就一起看一看各项准则的具体执行时间。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的执行时间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执行时间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三、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执行时间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四、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执行时间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五、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执行时间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执行时间
本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执行时间
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本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看完之后大家是不是对准则执行的时间有了一个了解?最新准则和修订准则的发布影响着每一个会计人员的工作,我们一定要掌握准则的内容,这样才不会让我们的会计工作出现纰漏。正保会计网校特推出最新会计准则解读及账务实操专题,想要全面掌握准则,紧跟时代发展的会计人,一定不能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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