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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看看国家用哪些税收招数遏制炒房

来源: 中国税务报 编辑: 2015/03/09 16:18:04  字体:

1、注重调控投机投资性炒房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2、调整商品住房供应结构

上述税收优惠主要通过征免界限即按照非普通住房和普通住房标准来划分的,在管理上,一是及时调整并公布普通住房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并要求每半年公布一次。二是准确判断购房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对公有住房,以购买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其他情况则根据出具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其购买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买时间确定。三是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免税条件的,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3、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免予征收

为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免税不设限,只要是住房即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但需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4、按住房面积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换言之,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要全额征收契税。但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自2013年12月31日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对于夫妻因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但对离婚后一方将归属于自己的房产无偿赠与行为则应当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在管理上,一是查询纳税人购房的契税纳税记录;二是由纳税人到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其家庭住房登记记录,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首次购房证明;三是对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要求其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5、转让唯一自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法规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对符合条件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行为,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管理上,主要是对纳税人持有房屋时间的把握,仍适用上述有关规定。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泥巴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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