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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的各项存货的价值。“存货”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受托代销商品款”、“存货跌价准备”等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如果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以及库存商品采用售价金额法核算的企业,还应按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后的金额填列。
关于存货的范围还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1)关于受托代销商品的归属。受托代销商品在售出之前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现行会计制度也要求受托方将其受托代销的商品纳入账内核算。
(2)关于在途商品等的处理。对于销售方按销售合同协议规定已确认销售,但尚未发运给购货方的商品,应作为购货方的存货;对于购货方已收到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发票等的商品,应作为购货方的存货暂估入账;对于购货方已经确认为购进但尚未到达入库的在途商品,应作为购货方的存货处理。
(3)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不作为购入方的存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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