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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融资租赁类公司是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审核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所需要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在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到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时,应按照国际收支的有关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中填写该笔对外债权的业务编号,并应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的发生和租金收入等情况。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等信息。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有关模块功能完善后,按新的要求采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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