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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作为指示交付,其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贸易融资中的货物一般由承运人或仓储保管人占有,属于第三人占有的情形,《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的指示交付方式。指示交付中的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目前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从法院对上述两案例的判定可以看出,货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货物所有权转移及货物质权设立均应通知实际占有人以完成指示交付。在提单提交至承运人前,货物在承运人掌控之下,承运人视为第三人。提单提交至承运人后,承运人的运输合同义务结束,不再掌控货物,港口或货场成为第三人。因此,第三人占有在不同阶段可能会有不同,应注意区分其对指示交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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