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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是在外汇核销上的概念。是指贸易中先收到下家的货款后再支付上家的货款。反之就是“先支后收的转口贸易”就这两个概念,要结合业务情况作选择。
企业如以先收后支形式开展离岸转手买卖,根据相关规定,离岸转手买卖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企业应当自该离岸转手买卖收入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报告-转手买卖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模块,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支出金额、预计付汇日期等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单笔合同项下离岸转手买卖在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不含),且因延期收款导致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时,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
企业如未能在该期限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应携带下列材料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离岸转手买卖合同、货运提单等。
对于按规定应当向外汇局报告而未报告的离岸转手买卖收支,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外汇局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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