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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外,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也可以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这里所说的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了前面所提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对于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对于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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