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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下同)才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但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约定不交易流通的债券除外。条件包括依法公开发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发行人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且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30%。
对于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企业债券,发行人披露的信息也有一定的要求。按规定发行人应在其发行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下述材料: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市场投资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发行人应保证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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