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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行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规定,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外币贸易融资: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表外融资(或有负债):试点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试点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5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上一篇:人行对于跨境融资的逆周期调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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