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不要过度解读财税新政
自打新政出台,每个会计都秉承税务局要求一张张审核增值税的普通发票,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一律退回。
1.近期有些业务人员反映,自己5月份取得的发票,还没有送回公司报销,现在7月了这些发票是不是就无法进行报销了。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先一同看看新政是怎么说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仔细看上述要求,政策仅仅是对开票日期是自2017年7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要求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而不是报销日期,所以如果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在7月1日之前开具的且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报销时不受上述规定要求;如果是在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且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不能报销的。
2.新政下的普通发票除了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那其他栏目比如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等是否需要填写呢?
我们现行的政策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目前未作强制要求。也就是说填写不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这些内容都不会影响发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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