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的培训老师差旅费能否列成本?
观点一:这是对方单位正常的业务支出,应该在对方单位报销并税前扣除,所以不能税前扣除。
观点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该文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外单位名称(包括个人名称)肯定不是付款方全称,所以很多税务机关以此给出的结论就是就是“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
观点三:这是一种招待行为,应该列入业务招待费,以业务招待费扣除。 观点四:《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些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为什么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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