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半年财务人应该关注的大事儿 你都知道了吗
最近小编被一个个政策变化整得头晕眼花,今天13%增值税税率成为历史,明天又要上调养老金……变化当中都不知道有哪些是我们应该关注的了,今天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出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7月1日起,专票认证期限由180天变成360天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小编有话说: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期限,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期限改为360日,仅仅适用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对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仍为180天。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360个自然日而不是360个工作日,所以节假日不能顺延。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7月1日起开具的增值税普票没有税号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小编有话说:
以前我们对于开增值税的专票要求比较严格,要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但是增值税的普票没有过多的要求,现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开具增值税的普通发票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咱们看图说话。
就图中这张发票,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不能再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7月起,全国可异地办理身份证
自7月1日起,公安部将在全国范围实施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目前,全国共设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13800多个,其中北京、天津、吉林、上海、安徽、福建、广东、陕西等地在辖区内所有派出所均设立了身份证异地受理点。
购买商业健康险可抵扣个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与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自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买车不用去4s店
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新规最大特点之一是打破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张模式并行。也就是今后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也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消费者将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购买汽车的方式、服务网点,不再需要凡事必去4S店。
交强险、车船税、汽车牌照三大新规将在7月1日施行
1.交强险具体数额由车主前三年是否有事故来决定。
2.车主汽车牌号可允许终身使用,换车时无需再申请牌号。今后车辆报废车主可向车管所申请继续使用原车牌号。车主拥有原车牌号满3年者,车辆报废后6个月内购买新车并提出申请方有效。
个人账户将受金融机构调查
7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被调查统计的个人资产信息,不仅仅包括银行存款,还将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注:本文由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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