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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号外 会计人注意了 继续教育终究还是要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5/25 11:41:53  字体:

2018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关于会计人员是否需要继续教育的问题,终于尘埃落定!下面我们站在财会从业者的角度为大家一一解读《继续教育规定》的要点。

号外号外  继续教育终究还是要做!

第一条 谁需要进行会计继续教育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包括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以上两类人员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且文中没有要求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我们可以认为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构成需要进行继续教育的要件。

第二条 会计继续教育应从什么时间开始?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条 会计继续教育的内容有哪些?

会计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两类: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框架,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

第四条 怎样进行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可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 继续教育怎样才算完成?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第六条 不参加继续教育有什么后果?

文件规定: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二)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三)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综合来看虽然违规成本不重,但不论是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身学习进步的角度出发,还是为了迎合外部监管的规定,我们都应当遵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进行继续教育!

通知原文:

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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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号外  继续教育终究还是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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