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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的会计都会错 单位负担个税应该这么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7/23 14:33:01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问答平台有这样一个问题,发放员工税后工资5000元,个税由公司负担,大家看看这么处理对不对?

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 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0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45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5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0

    贷:库存现金 5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5

    贷:银行存款 45

这样处理存在两个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以员工为纳税义务人,单位只是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个人所得税45元是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应与税后实发工资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仅按5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少交了个人所得税。

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代扣代缴的税金是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其实质是工资性质,会计科目不应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而应计入“管理费用-工资”。

这样处理的后果:

一、少缴的税款会产生滞纳金,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现金流出,法定代表人还有可能被限制出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的税前扣除标准是以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的,少记工资总额,会导致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金额减少,可能会导致多交企业所得税。

正确的处理方法:

根据税后工资倒算税前工资,并按倒算出的税前工资计算个税及制作工资表。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A)÷(1-税率A)

不含税收入额5000元,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5000-3500=1500元,查询不含税级距税率表,税率为5%,速算扣除税为105 。

应纳税所得额=(5000-3500-105)÷(1-10%)=1550

税前工资=1550+3500=5050元,个税50元,税后工资5000元。

会计分录:

1、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 505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50

2、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50

    贷:库存现金 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0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0

    贷:银行存款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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