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整理大全,这些企业都用得到!
下面汇总整理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希望能帮助到相关企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0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政策依据】
1、《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2.《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基金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将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五、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2.《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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