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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根据《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京残发〔2016〕45号),用人单位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残疾人方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法定就业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2.依法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
3.依法为残疾人职工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匹配岗位:出纳、会计助理、销售/费用会计等,目标薪资: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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