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货物的认定条件你都知晓了吗
许氡书,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现任某美资企业财务经理,多年就职于美资、日资、法资企业,所就职企业从事多种形式的进出加工贸易、跨境业务及劳务、境内外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业务。许老师专业从事跨境财务工作17年,财税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对跨境业务及国际贸易的财务管理、财务系统建立、出口退税、转移定价、风险控制、税务筹划有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
许老师总结归纳了出口退税货物的认定条件,现和大家分享如下:
退(免)税货物范围(应具备四个条件):
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
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2、报关离境(离境的概念)
即输出关口,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离境指出口到中国境外、港澳台、境内的7个特殊区域。
3、已财务上作销售处理
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样品、展品、邮寄品等,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按照规定不能退(免)税。
4、出口收汇
之前要在出口货物做了收汇核销后才能参与退税计算,现在退税科可以在收汇前将退税款退给企业,但外汇管理局会对企业定时进行总量核查。如果企业取得了退税款而在收汇期内没有收汇也没做延期收汇报告,企业会被认为有骗税嫌疑而被降低信用等级。
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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