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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实施以来,很多税务会计对于新政策还存在疑惑或问题,下面我们以财税问答的形式来统一解答一下。
问:办理三证合一后,原来的发票专用章还可以使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645号)第四条规定,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可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
问:销售哪些货物适用11%的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问:什么样的发票叫做农产品销售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内容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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