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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们带来无数惊喜和变革的2017年就要与我们挥手告别啦。年末既是财务人的预算季也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日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纳税话题,然而,作为小会计的你在实际汇算清缴过程中真的对政策理解准确了吗?要知道政策理解有误,会致使税收缴纳存在一定的风险,从而影响企业切实利益。
今天,小编就来同大家梳理一下,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可能会被你忽视的10项税收风险,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本文内容共十则,分上、下两篇整理)
汇算清缴中常被忽视的10项税收风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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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乙单位为核定征收企业,我单位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应该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七:
我公司应付账款中有几笔应付账款,已经超过三年了,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公司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八
丙公司是生产化妆品的企业,为了促进销售以及关心员工,我公司经常会将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用途,企业在实际核算时计入了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案例解析: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税函〔2008〕828号)
案例九
丁公司是供热企业,在供热管道初装入户时,我公司都会向业主收取一次性初装费,而且这种初装费是无需退还的,那么我公司在收取初装费时,是在收取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吗?
案例解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文件规定。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在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确认收入时,应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入网费适用的分摊期限:
1.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
2.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
3.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在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案例十
A公司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 征收企业所得税,2016年公司处理一台不需用的机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万元,公司以80万元处理(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税费)。
假设税务机关对A公司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案例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文相关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以上就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能会被财务人忽视的十项税收风险的整理了。汇算清缴是对于每一个企业都有着重要意义的年末总结性工作,为此,正保会计网校推出了2017年度企业汇算清缴指导专题,教你如何快速理清汇算清缴全过程,让汇算清缴不再难!更有直播课互动交流,财税问答平台24小时极速答疑哦!欢迎点击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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