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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先将其出租,现在收回打算作为存货出售,请问持有未售期间是否要缴纳房产税?有没有相关规定。
提问者昵称:dengz***
回答者:李老师
答:
根据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所以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出租期满收回后打算出售期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这段期间,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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