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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开具专票的纳税人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相关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其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无需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因此,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代开专票,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超出营业范围的应税服务或者劳务,应当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代开专票。
代开专票错误是否可以重新开具或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相关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如果代开专票出现错误或者出现退货等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作废该专票,而且不会因此多缴税款。营改增后税务机关继续受理代开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作为纳税人的你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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