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重磅新政:7月1日起开具的增值税普票没有税号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5/26 16:39:32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小编有话说】

以前我们对于开增值税的专票要求比较严格,要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但是增值税的普票没有过多的要求,现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开具增值税的普通发票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咱们看图说话。

就图中这张发票,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不能再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相关推荐:

会计实务免费课陆续更新 分分钟Get实务新技能

财税脱口秀寓教于乐 教你轻松获取实务新技能

天天说会计免费视频汇总:每日三分钟 练就真功夫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毛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