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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企业按月向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具体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查阅相关法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文件规定: 1.交通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2.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请问能否按上述法规代扣个税?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目前山西省尚未出台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现已作废。 因此,目前应将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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