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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大家知道的那样,从7月1日起我们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候要求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回顾一下国税局发布的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7年第16号公告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很多业务人员都在抱怨这个政策,因为觉得开发票还要出具税号很是麻烦,而且有什么用啊?
事实上,税务局之所以会这么做绝对不是单纯为了给大家“添麻烦”。这么做也绝对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企业的税号相当于企业的身份证,就像我们每个人都有一张身份证一样,企业的税号也是唯一的。企业收到了多少张发票,都是因为什么业务收到的?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各是多少?企业在哪里请客在哪里吃饭?税务局系统全都清楚。企业还想做假账?没门!你收到的每一张发票就是企业最真实的账。
看到这里有些企业发话了:要不我们以后不收发票了,这样不就行了。我只能说你还是图样图森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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