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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43号文件关于《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即是实际执行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然而,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时,行次21税率(25%)是不能修改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填报申报表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呢?
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填写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按照本月(季)度应纳税所得额*15%计算出本月(季)度减免所得税额,填写在行次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免所得税额。
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主表时,首先按照法定税率25%计算出本月(季)度应纳税所得税额,附表3的减免所得税额回自动带入行次23减免所得税额,用应纳所得税额减除减免所得税额得出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就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实际应该缴纳的税额了。
如果不填写附表3,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能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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