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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题目大家是不是有点一头雾水,转让股权和土地增值税有什么关系?
确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虽然公司在转让股权时,公司的资产状况,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价值,是决定股权转让价格的重要因素,但不等于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只要有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的性质就变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时目标公司并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的行为。从这点看,转让股权确实和土地增值税没有什么关系。
在实务操作中就出现了大量为规避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而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案例。
2000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曾就此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 号)中回复称:《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根据该批复,以股权转让之名行房地产转让之实的行为是应当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征税的。
实践中各地税务部门对该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如果能确定下一环节能征收到土地增值税,如股权转让后得到的是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出售房地产,则股权转让环节通常税务机关会认可暂免征收。但如果通过股权转让的房地产成为股权拥有者的固定资产自用,转让后不能征到土地增值税了,则税务机关一般会要求企业必须清算。当事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应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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