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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7年1月15日,A公司购入一栋办公楼,该房产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1050万元,税额50万元,价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2017年1月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50万元
2018年1月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0万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二、2017年5月,A公司将上例中的固定资产以2100万元出售。
借:银行存款 21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0万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六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B公司2017年1月采购电梯一部用于销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合计1170万元,税额170万元,采购当期已经抵扣进项税额。2017年6月公司决定将此电梯安装在公司办公楼上,电梯价值超过办公楼原值的50%。
2017年6月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 10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8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费转出) 68万元
2018年6月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8万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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