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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人总是会遇到这样的疑难问题:跨年度取得发票入账要不要做纳税调整?因为发票邮寄或者出差等出现的特殊情况,经常会存在上一年度发生的费用,不能在12月31日结账前报销入账。出现这样的现象,应该进行怎样的财务处理呢?
【政策依据】
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税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问题分析】
根据以上文件,2017年的费用类支出业务在2018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2017年已计入损益的,2017年与2018年所得税汇算时都不需要就该笔业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017年没有计入损益的,取得发票时如果计入2018年损益,在2018年汇算时做纳税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追补至2017年年度所得税申报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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